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機場接送 台塑索還6千萬利澤基金 敗訴


機場接送 台塑索還6千萬利澤基金 敗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機場接送台塑集團購買宜蘭利澤工業區土地準備興建加工廠後,卻未動工,工業用地被工業局強制買回,台塑因此請求退還所繳6,569萬元工業區管理基金。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機場接送台塑敗訴。
機場接送台塑集團與經濟部工業局間的這件官司,20年來鬧得轟轟烈烈,台塑集團並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20001026日大法官釋字515號指工業局原價買回土地,並沒有違憲,機場接送正是應台塑集團聲請所作出的解釋文。
機場接送法院判決指出,台塑與台化購買利澤土地繳付價金的同時,依當時的管理基金的規定收取基金,用於挹注工業區開發及管理所需,機場接送性質上相當於對有共同利益群體者所課徵的特別公課及使用規費。
機場接送台塑等在承購土地後,又不進行開發,工業局依當時促產條例第38條規定強制買回,並未違法。機場接送台塑等請求退還本金及利息,無理由。
1987年間,機場接送台塑集團在政府政策指導下籌建雲林六輕石化工廠後,再用21.89億元向工業局承購宜蘭利澤工業區土地,並按承購價3%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6,569萬元。
機場接送利澤六輕因宜蘭當地人士以環保為由反對興建、政府無力排除,台塑因而無法興辦。1992年間,經濟部卻以台塑沒有依限期使用土地為由,機場接送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強制收買台塑所承購的利澤土地。
但台塑在19923月後,已陸續向經濟部領回地價款及特別金9億多元。
機場接送大法官第515號解釋指出,促產條例規定,興辦工業人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廠房,沒有在條例規定的核准設廠日起1年內,或展延期限內,按核定計畫開始使用,工業局得照原購買價格強制收買,以免興辦工業人購入土地廠房卻轉售圖利或作不合目的用途,機場接送因此促升條例的規定是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沒有違憲問題。
不過,機場接送該解釋文強調,利澤案台塑有沒有「可以歸責」事由,是否已經受領其他相當的補償,是屬於事實認定問題,不在本解釋範圍內。
為此,機場接送台塑集團再度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當時沒有動工,不是台塑的責任,工業局應退還所繳6,569萬元管理基金,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本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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